
意圖竊取手機照片
-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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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1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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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17 下午1點鐘至新竹科學園區某科技公司面試,抵達時警衛先生說應公司要求故必須要交付所有有照相功能的3c產品,包含照相手機.
我一要求交付出去讓警衛保管,當時我抵達警衛室時有與預約面談的小姐聯絡,但對方都沒有接電話不曉得是不是當時我沒有準確地按下螢幕鎖,面試結束後依照程序將手機領回離開後發現有人使用過我的手機,藍芽功能被開啟簡訊裏頭有一封簡訊未發送成功(裏頭有9張私密照片),請問該事件我該如何主張保護權益?我能起訴該公司?
目前尚未能證實照片是否以外傳,但確切屬實是警衛動了我的手機還意圖發送照片!照片被別人看到讓我很難過很害怕,請求協助~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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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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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您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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