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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竊取手機照片

  •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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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1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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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4/17 下午1點鐘至新竹科學園區某科技公司面試,抵達時警衛先生說應公司要求故必須要交付所有有照相功能的3c產品,包含照相手機.

    我一要求交付出去讓警衛保管,當時我抵達警衛室時有與預約面談的小姐聯絡,但對方都沒有接電話不曉得是不是當時我沒有準確地按下螢幕鎖,面試結束後依照程序將手機領回離開後發現有人使用過我的手機,藍芽功能被開啟簡訊裏頭有一封簡訊未發送成功(裏頭有9張私密照片),請問該事件我該如何主張保護權益?我能起訴該公司?

    目前尚未能證實照片是否以外傳,但確切屬實是警衛動了我的手機還意圖發送照片!照片被別人看到讓我很難過很害怕,請求協助~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YESO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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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1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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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82號
  • 法律講求證據(暫時不要預測是誰犯案),建議你將手機,可疑的內容存檔後,至警方報案(最佳狀況是有律師陪同,方便日後提告),由警方為你偵辦。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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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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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7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您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