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狀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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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19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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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應視聲請內容而定,不可一概而論;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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