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礙性自主

- 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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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0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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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女生.認識一個禮拜就說好要約出來見面.他們在訊息上有說比較曖昧的話.例如可以親親抱抱的.所以就約在女方家附近的廟空地.他們都待在車上.我朋友有問女生說想要那個嗎?女生回答可以.可是進入一點點過程中女生喊痛.我朋友馬上就停止.女生就一直哭.她跟我朋友說她才13歲.我朋友嚇一跳.事後那個女生就自己走路回家.我朋友也就開車走了.隔天就接到偵查隊的通知~說我朋友對人妨礙性自主.我朋友他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就去警局報到.也作了筆錄.現在還在等消息.對方家人很生氣的說就是要把你關進去.一點和解意願也沒有.我朋友說根本不知道會這樣.也把他們之間的對話都刪掉了.不過對方女生自己有寄上半身跟全身裸照給我朋友.而且在聊天過程中.我朋友有在上班.在忙時.那女生就跟我朋友說你是看我照片打手槍嗎?根本不覺得她才13歲.我朋友他是單親爸爸.他如果進去了.家裡根本沒有人可以照顧.姊姊哥哥都各自有家庭~請問我朋友該怎麼做?因為根本沒有完全進入.也沒射.那是不是沒有所謂的精液採樣.而且女生跟警方說她是被強迫的.那是不是會有拉扯或抵抗.如果沒有驗出有傷是不是可以證明女方說謊.在法院可以雙方對質嗎?照片可以當作女生本身也有意願嗎?或者當作證據?
請問如果對方願意和解~我們下一步該怎麼做?當事人已被收押了.目前對方願意和解.可是請律師他們家境又不是很好.每個律師都回答這個一定要被關的.有什麼辦法可以讓他緩刑.我想不到任何辦法了~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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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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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成立犯罪,恐怕被關機會很大,建議要好好討論一下,是否有整理說法的可能,找個律師協助他吧。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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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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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朋友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再者,本件係重罪,要取得緩刑恐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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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朋友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再者,本件係重罪,要取得緩刑恐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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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朋友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再者,本件係重罪,要取得緩刑恐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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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朋友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再者,本件係重罪,要取得緩刑恐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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