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問有關商標及著作權事宜
收到傳票違反商標權,因有在網路PO販賣KITTY,拉拉熊,及LINE小物品,原本保智大隊取締因我賣拉拉熊,至詢問庭後問事務官提告我的有哪些人,他回說KITTY及拉拉熊廠商不追究,那我還要求尋合解書嗎,結果確是LINE(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提告著作權,當下對方說不合解,我雖有刊登LINE的事實,但?有實際賣出物品記錄,請問不合解會如何?且合解金為何較合理?且我需要請律師嗎?請幫我解惑,事情一直無法解決,我真的無心上班,請幫忙,謝謝!!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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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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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晨維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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