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本人於房屋仲介公司處向他人買了一小塊土地持分,買賣現場有地政士與仲介小姐,幾經討論後當場擬定契約書並彼此簽章,次日賣方反悔,並寄發存證信函告知,該契約書違反消保法第31條之1,「合約未讓當事人審閱三日,並逐條閱讀」,故言明契約書無效;請問律師,可否主張「未讓當事人審閱三日」僅是程序瑕疵,並不影響契約效力,還是真如對方所言,契約無效了?煩請回覆,謝謝!
你並非企業經營者,對方也不是消費者,你們之間的土地買賣契約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你可以向對方說明,並要求對方履行契約,否則將向對方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祝你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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