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占嗎?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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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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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您好,
1. 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 您所述包括證件與電腦,對方均已經歸還,法律上恐難證明其有據為己有之意思(異持有為所有),應不構成侵占罪。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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