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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戴家旭 律師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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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研所碩士
◎曾任法院書記官,經手過上百件案件,嫻熟訴訟程序
◎是願意傾聽,真正努力為您解決問題的律師

網址:http://www.cdlaw.com.tw
臉書:http://goo.gl/vQGz0U
搜尋結果:共 37 頁,366 篇問答
  • Tank
  • 發問時間:2018-12-06 09:20:39
  • 我借朋友共210萬、其中有二張時間是一樣,三張同樣金額70萬、朋友不還錢、
    我說要本票裁定,他回答只要提本票不存在之訴你就沒辦法裁定,
    理由:他說只要說沒有欠你210萬,只欠70萬,是我叫他寫3張擔保、
    真的可以用這不真實理由來提嗎?
    其中有二張同時間是因為當初跟我借140萬時他自己說寫二張、他分二次還,如果寫一張140萬,他無法一次還,請教律師我還要本票裁定嗎?會被駁回嗎?謝謝你們!
  • Kousuke
  • 發問時間:2017-11-26 12:36:27
  • 律師您好!


    想請問婚前協議書擬定及作為第三方公證人的部分,有包含您的業務範圍嗎?


    而我該如何開始以及您那需要甚麼方面資訊呢?


    有關於如要請律師作為第三方公證人的話需要價格落在哪呢?謝謝


      

  • 張小姐
  • 發問時間:2016-07-09 23:12:00
  • Hi您好,


    我有遺囑分配問題,被繼承人去年過世,但於今年6月才出現代筆遺囑,過世1.5年才有執行人(兒子)+2年前法院認證書,房地由執行人未通知下已於今年3月已按遺囑過戶了,被繼承人老年時已經口條不清,無法清楚記得房地在那裡(幾號,幾分地),執行人帶老人家做認證(非公證),法院公證人似乎在沒有詳加審查下已認證了,現在情況有些啞巴吃黃蓮,但為何法院在被繼承人無法清楚陳述下還認證令人質疑,房地女生又分配少於特留份,現金是無交集尚無分配.


    想請教大律師,如此情況下,推翻遺囑無效,可能嗎?資料收集要如何做?反攻有時效限制嗎?


    謝謝您,感恩!(困擾的女生)


     


     

  • 小翁
  • 發問時間:2016-03-01 10:19:54
  • 住戶將社區管委會公佈在電梯公佈欄內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取回家審視(公佈欄上並未標示不得取下審視),卻被管委會主委以存證信函指控觸犯刑法320條竊佔罪,並要求一週內巷主委說明否則以監視器畫面提出告訴
    請問,住戶取下電梯公佈欄內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取回家審視,有觸犯刑法320條竊佔罪嗎?
  • 戴家旭
  • 回覆時間:2016-03-01 10:19:54
  • 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並非您的,就算上面沒有標示不得取下審視,您有何權利可以帶回家?一般這種是微罪,沒什麼好辦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紙張還給社區即可。

  • 阿誌
  • 發問時間:2016-02-23 10:24:34
  • 我想詢問一下我是債權人聲請的支付命令20天期限已經到了,現在要聲請強制執行我要怎麼查詢債務人的財產跟如何用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或者扣薪?
  • 戴家旭
  • 回覆時間:2016-02-23 10:24:34
  • 阿誌好,


    要先等支付命令確定才可以查。確定後可拿法院核發文件,到稅局查債務人所得與財產資料。


    簡要回答如上,歡迎來電或電郵討論賜教,敬請查照。

    順頌 時綏!

    戴家旭律師
    成鼎律師事務所

  • MA
  • 發問時間:2016-02-15 12:39:27
  • 與同事衝突 說了句自認為是黑色笑話 (要燒CD, 七月時再給你)
    被公司認定為重大侮辱而以被資遺
    在該公司服務近二十年, 一次事件便定生死
    欲寄"存證信函"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之存在
    是否可提"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以反駁公司並未給予改善的機會及權利.
     
    感謝回覆!
  • 戴家旭
  • 回覆時間:2016-02-15 12:39:27
  • MA您好,


    倘公司解雇您,不符合解雇最後手段原則,您可先選擇寄發存信,後提起訴訟確認顧傭關係存在。


    簡要回答如上,歡迎來電或電郵討論賜教,敬請查照。

    順頌 時綏!

    戴家旭律師
    成鼎律師事務所
    02-25156333#407

  • 也呆
  • 發問時間:2016-02-14 22:33:07
  • 之前有被判刑 但有緩刑緩刑期間內因賭博罪(賭客)緩刑會被註銷嗎?
  • 戴家旭
  • 回覆時間:2016-02-14 22:33:07
  • 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緩刑的要件: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 tiny
  • 發問時間:2016-02-14 16:12:34
  • 各位律師您好:
    敝人父親因家族的因素,與我們分開居住10餘年,近日得知他過世消息。家中成員包含我母親,決定辦理拋棄繼承。現在想知道的是,我母親的拋棄繼承,程序上是否與我們不同?
    另外,除了母親家裡還有3位,第一至三順位,辦理上是需要3份程序嗎?
  • 戴家旭
  • 回覆時間:2016-02-14 16:12:34
  • tiny您好:


    1、母親辦理拋棄繼承之程序同您。


    2、可能之繼承人,均應辦理拋棄繼承。因為相同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會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


    簡要回答如上,歡迎來電或電郵討論賜教,敬請查照。

    順頌 時綏!

    戴家旭律師
    成鼎律師事務所
    02-25156333#407

  • 發問時間:2016-02-14 09:56:36
  • 我想問如果跟對方和解後是否等於承認自己被告的事實
  • 戴家旭
  • 回覆時間:2016-02-14 09:56:36
  • 偉您好,


    1、和解與被告,實際上是兩件事情。一般來說,和解在刑事案件,有助於換緩刑或緩起訴處分。民事案件和解後,案件也結束了。


    2、若擔心和解內容洩漏,可於和解契約加上保密條款。


    簡要回答如上,歡迎來電或電郵討論賜教,敬請查照。

    順頌 時綏!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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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5156333#407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30 10:46:24
  • 律師 您好


    某人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台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新同事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調離該單位。


    經過了三個月,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新同事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再經過三個月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新同事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


    新同事是否符合竊盜罪?若真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該筆電的來源(遭竊?侵占?遺失?)對於新同事是否有其他法條適用?


    新同事把筆電放了三個月後才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有無「使用竊盜」的討論空間?


    請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