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了〔妨害名譽〕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YESO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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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9 21:36 最後編輯日期:103-04-29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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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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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9 23:30 最後編輯日期:103-04-29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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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恐係恐網路貼文所生之爭議,告訴人基本上未必知道被告是何人、居住何處,而應該是經告訴人提告後,警方透過IP等資料查得您的身分,而依法檢警進行偵查當然會以您的戶籍地作為住所以為送達址,而您的戶籍地址檢警要查調並非難事(連要傳喚一個人來訊問都沒辦法,這樣法院、檢察署豈不是不用開了)...至於您實際居住何處,後續應進一步具狀或者當庭陳報,相關文書或者通知才能夠向該址送達。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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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30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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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從公然侮辱或誹謗之相關構成要件爭執,您無構成犯罪或嘗試與對方和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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