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繼承與贈與 > 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

  • 子平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4-30 21:11 
  • 文章人氣:988
  • 個人積分:54
  • 於民國94年父親過世,隨及我及繼母委託辦理拋棄繼承,惟獨漏了姑姑,並未書面通知。

    姑姑長期居住國外近三十年。姑姑於民國97年曾短暫回國近二個月,因不懂法律也沒有在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於是民國98年我收到姑姑的行政執行處通知,是我父親的欠稅應納金額。

    至國稅局查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無財產資料。

    想請問律師們,我的問題是,

    1.我是否我依新修正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或未同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至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姑姑長年居住國外近三十年,舉證資料:出入境資料)聲請限定繼承

    2.若不可行,是否要提行政訴訟,提行政訴訟是否可引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

    3.什麼是債務人異議之訴,我們符合此條件?

    4.我們到底是要到家事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