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02/3/1日~102/8/17任職於某公司,任職期間公司應付本人獎金一筆,雙方曾立據將於去年發放,有交接清冊證明,但本人迄今只收到2張期票約獎金1/2,期間又告知本人將有扣款,當初交接清冊並無載明可以扣款,本人也在民國103/3/1親自拜訪前公司協調,但迄今仍未獲回應,本人已寄出存證信函,請問接下來可以申請支付命令嗎?還是訴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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