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婚姻、親屬 與監護 > 被迫離婚之官司

被迫離婚之官司

  • 飛寶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1-19 13:40 
  • 文章人氣:1265
  • 個人積分:4
  •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目前我的妹婿;因為我妹妹本身有地中海貧血症加上婚後多年二次皆懷胎近五月後流產,而我妹婿長年在大陸工作無法陪在妹妹身邊,加上公婆給妹妹的精神壓過大經常挑三撿四的,常罰站著聽公公罵完,導致妹妹常病發至醫院就診;連娘家人都罵進去,進而妹婿說服與妹妹離婚,妹妹流產時也是娘家照顧,公婆不聞不問,還說懷孕是假的,近日妹妹身體調養好要回婆家時,公婆將她趕出來不讓她進家門,一來一往之間鄰居見狀遂後請警方到場,也對公公提起精神暴力通報,現在妹婿聽從父母家人之意對於妹妹也不聞不問,請妹妹自力更生,並執意要告到法院並訴請離婚,現已經收到過年後法院開庭通知書,想請教一下我們要怎麼處理,還有要準備什麼資料?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1-19 16:00 
  • 文章人氣:635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飛寶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需有離婚之事由如下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若以前揭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所述情形您妹夫要訴請裁判離婚並不容易

    達成至於要提供何種證據資料可視對方之起訴狀而為攻防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