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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發存證信函問題--內容可以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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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06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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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情況而論,其損害債權罪之刑罰權已因超逾追訴權時效五年期間而歸於消滅,故存證信函可以試著寄看看,但對方若去找律師應該很快就可以看出這沒有什麼威脅性,從而對方未必即會出面理會。

    94年修正前的刑法第80條(於95.7.1新法施行前有效)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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