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天厝糾紛
- pyramids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5-09 17:35
- 文章人氣:1103
- 個人積分:2
-
各位好
目前居住的透天厝分三層,產權分別為父親的三個兄弟,樓梯為內梯 (一樓要到三樓一定要經過二樓的內部)。 一樓上二樓的梯間目前以木板簡易區隔出動線,但有大約50*120公分的空間凸向一樓所有權人的住家當作鞋櫃空間使用。一樓主張這個凸出的空間佔用到他家所以要求拆除鞋櫃讓整個隔間從樓梯至大門切齊。因調解不成對方值接逕行拆除。
想請教
1. 這樣的拆除行為是否已經構成毀損罪?
2. 一樓的後半部曾經外推近20坪,對方要求二樓的建物及閒置物品限期移除 否則將逕行拆除。(目前有外推3~5坪左右當作廚房,其餘為空地僅搭圍 牆種些花草,無遮蓋物),此舉是否構成恐嚇? 又到時候如果逕行進入我家 的範圍拆除也構成侵入民宅及毀損?
3. 一樓在騎樓的部分搭設鐵捲門僅留約門寬 (兩人寬)供二、三樓出入,是否 可以舉報違建?
還請各位指點迷津,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5-09 17:54
- 文章人氣:325
- 個人積分:97080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共有部分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若對方有侵占共有物之情形,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