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犯可以做證婚人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5-13 10:42
- 文章人氣:255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情形未必能夠申請返家探視...(證人應該沒有非其不可之情形-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
http://www.dcv.moj.gov.tw/ct.asp?xItem=70806&CtNode=17555&mp=070
返家探視申請要件
(一) 收容人因(1)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2)受刑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3)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4)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等重大事故時,可依相關規定申請,經核准後返家探視。
(二) 申請時,應檢具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病危通知書(足以證明病情危急)、足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若不同戶籍,應分別檢附),郵寄予收容人提出申請或由其親友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親向總務科洽辦,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行補正。
(三) 程序:提出前揭文件申請後,先經機關長官核准,再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