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存款命令
- 綺綺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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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12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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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家人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上寫: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三重溪尾街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0492號債權人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21338元及自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執利息,並自9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4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及本件執行費新臺幣175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手續費應予另行扣押)。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在受文之第三人帳戶內之當日存款,不及於其他分行。
四、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呢?家人之前有跟那間銀行借錢 但好像沒還完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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