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有需要再以書狀陳述嗎?

- 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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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1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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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小弟我因為去年3~5月分別在臉書上轉貼ift公司的圖片共五張,
9、10月的時候收到對方的指控違反著作權,由於家庭環境不佳,對方開口金額(15萬)本人無法負擔,我也給對方看我的年收入以及負債狀況(負債大於收入),但經過調解委員會依然無法調解成功,在上周五5/9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這五張圖是當初在別人的臉書社團及粉絲頁所複製的,當時也經過該粉絲頁面及社團的負責人同意轉貼,但是直到9月收到ifit公司的存證信函才知道原來圖片擁有者並非當時的社團及粉絲頁所擁有 而是ifit才是擁有者,只是我再回去找當時的來源圖片時發現對方早已收到ifit公司的指控所以資料皆已刪除,也無法舉證出我的圖片來源,這段似乎在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沒有註明
這樣是否需要再以書狀呈述嗎??
如果這樣依然是有刑責,那是否有辦法讓法官判決可以輕微一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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