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收到債權公司追討10年前的電話費7000多元,經了解發現是我爸爸冒用我的名義辦理(當時我17歲),且我爸又是以我媽媽的名字簽名門號申請表(法定代理人),而非我爸本人簽名,但我爸現已過世了。
我跟我媽完全不清楚此事,直到今天我才發現這件事,我是否可主張追溯期已過(民法127條?),我需要到警局去備案非我本人辦理門號嗎?但這樣處理是否會造成我媽媽的刑事問題,我爸簽署我媽的名字而衍生的偽造文書?還是我媽媽也要到警局去備案聲明非本人簽名?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建議您應該依據債權公司行使權利的方式,依法主張時效抗辯.
2、至於刑事的部份,因為涉嫌人已經死亡,所以相關的程序進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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