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讓我探視小孩
- 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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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17 03:24 最後編輯日期:103-05-18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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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夫離婚兩年多了 當初離婚時探視子女時間僅口頭上說明而已 離婚後約有二個月的時間女兒只有要我週末有休假就能帶回娘家過夜 突然某天 男方就不讓我帶回來也不讓我看小孩 我跟娘家的人就只能到幼稚園看 男方也不讓我們去他家看 前幾天去幼稚園看女兒說有康乃馨跟卡片要給我 我請母親去男方家拿 結果男方的爸爸原本在門外 看我母親走去就把門上鎖 我母親按門鈴也沒回應 請問這該怎麼處理呢?男方做法有時真的很過份 但就是怕對我女兒不好 所以就一直忍受 結果就得吋進尺 欲所欲為 我月初曾要求想帶女兒出來吃頓飯過母親節 男方回應我沒必要不想麻煩而回絕我 電話有時不接 傳訊息也不回 我該怎麼辦呢?目前小孩幼稚園要畢業了 怕後來上小學後更無法看到小孩 監護權在男方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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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17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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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當初無約定監護權之歸屬,您對小孩亦得行使監護權,您前夫之行為似有構成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略誘罪之疑義,可發存證信函通知限期讓您行使監護權,若其置之不理,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已約定監護權為對方持有,針對對方妨害您行使探視權之部分,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之改定或酌定探視時間及行使探視權之方式、方法。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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