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借調"是否須放棄雙重國籍先?
- 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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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1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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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是看了蔡丁貴教授在1993年借調台北縣政府的時候,最後他選擇放棄借調保留美國籍而來。
我查了國籍法第二十條寫著: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我想請問,像蔡教授這樣是否可以以那五條例外之一來避免放棄美國籍,且同時保有借調的工作呢?
因不知道怎麼選擇問題只好選了隱藏&涉外(雙重國籍)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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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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