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地主合建的管委會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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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0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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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政航 (林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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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也就是說,有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出席人數>全部區分所有權人之三分之二
(2)出席產權>社區全部產權之三分之二
所以,基本上只要有一條件不成立,任何區分所有權人皆可主張該次會議無效!
以上,僅供參考
- 理醫法律事務所
- Ja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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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
林律師您好,我知道您上述的條例,但我的問題是,光地主一人就代表17票了, 我們住戶很難在決議上過半(住戶68戶,目前還有部份是建商和地主的人馬), 所以,我想請教, 可否在會議上提議修改"規約", 能改成地主與建商戶不得過5%的投票權嗎? 改這個有違法嗎??
還是"規約" 都可以讓住戶修改,只要住戶能過半同意就可?!
另外,請教一下,還是我們可以提 : 管委會分開嗎? 住戶自行成立管委會(與地主分開) ,可以嗎?
謝謝
- Janis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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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聽起來感覺是兩件事情 一個是假決議 一個是限制表決權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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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提出之方法似有困難,目前若地主持有17戶,其即有17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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