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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 吳政航 (林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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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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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06
  • 律師評價:131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639號
  •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0 條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第 80-1 條

     

    共有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第 81 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第 82 條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請參考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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