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費

- 吳政航 (林宗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5-21 09:35
 - 文章人氣:340
 - 個人積分:506
 - 律師評價:131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639號
 -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0 條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第 80-1 條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第 81 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第 82 條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 理醫法律事務所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