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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妻小撫養,能否不進勒戒所

  • 啊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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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1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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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我這裡是彰化縣員林鎮,

    我因驗尿被驗到有吸食安非他命k他命,可能要被送

    觀察勒戒,可是我是我是初犯沒有案底,我跟我老婆和小孩住在我工作場所的套房,我還要養我老婆還有六個月大的小孩,我是他們的經濟來源,如我去勒戒他們真的無法生活,

    我想請求各位律師給小弟建議方法,看有沒有方法能不去勒戒所,在院外戒癮治療就好。求求各位律師

  • 用心改過自心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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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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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相關施用毒品前科,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狀請求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對裁定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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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1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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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將施用毒品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程序。

    本件並非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故無法逕予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而原則上應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程序,由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不過檢察官可以依其職權選擇以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來作代替之處置,而應注意的是,在實務上有些施用毒品案件是沒有開庭,檢察官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如果確有此種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遭查獲之情形的話,建議您最好儘快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才是,否則一旦法院裁定下來,就得依法觀察勒戒執行了。

    其次,驗尿採證無法證實有施用的情形,若另查獲有持有毒品者,還是有可能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可以就持有行為直接論罪科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虞分或由少牛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牛法庭裁定今人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裁定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午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三犯以上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啊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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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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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大您好。所以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呢,對不起,我對這比較不懂!!

  • 用心改過自心
  • 啊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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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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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相關施用

     

    律師您好, 所以我現在該採取什麼動作呢,能教我嗎,抱歉,因為這方面我比較不懂。。。

     

  • 用心改過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