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雇問題
- 吳政航 (林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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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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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台端請假應依規定辦理,不應任意連續多日不到職,無故不到職即應視同為曠職,台端自民國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間共計X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於知悉三十日內終止契約;本公司特函知台端終止雙方雇用契約,台端日後行為與本公司均無任何關係,並請台端於民國XXX年XX月XX日前將業務為交接,完成離職相關手續,以杜爭議。
基本,寄件人一份,收件人一份,郵局一份。
若有副本或是其他收件人再加上去。
- 理醫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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