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1年六月與人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受傷),後來跑了幾次法院調解最後和解了,有寫到原告所有請求權拋棄,和解在102年4月。但在103年5月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對方的保險公司提出了民事損害賠償告訴。我打到對方保險公司,他們說原告沒有跟他們說已經和解的事情,然後保險公司說他們是債權人原告不可以隨便拋棄他們的權利,我現在該怎麼辦。
對方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以和解是否也隱瞞實情之行為,我已和解賠償給當事人那保險公司是不是不管怎樣都不該在跟我所賠(非第三責任險)修車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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