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礙電腦使用屬於告訴乃論嗎?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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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地363規定,如果侵犯他人電腦(包含個人或法人,團體等)的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是須告訴乃論,但是如果是361侵犯公務機關,或者是362條的製造中賭或侵犯軟體,就不是了,所以法院服務回答的可能語意不清讓你誤會了
條文如下:
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62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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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78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規定如后: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62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二、我幫你標了顏色,藍色的部分是告訴乃論,紅色的部分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三、一般民眾比較不會遇到361條或是362條。你是告訴人的立場除非對方是公務員或是以設計電腦病毒為犯罪,不然原則上都是告訴乃論而可以撤回刑事告訴。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78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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