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的協議筆錄,於週六日探視小孩(就讀國小),
但最近監護人,以協議筆錄提到,若遇小孩補習,
則以補習為主,來拒絕讓我探視。
但我和對方要上課證明,
(或是依筆錄寫遇補習,則另協調順延探視時間)
他都不提供可證明小孩上課時間地點等,也不改探視日期。
(只靠小孩傳話說補習不能出來),
只有幾次星期日會讓我接小孩。
請問我是要去公所用調解的方式,
還是要搜證來行使強制執行呢?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建議您可以直接蒐證聲請強制執行即可.
因為鄉鎮市調解的效力僅與法院的調解相同,並無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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