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無行為能力人賬戶的現金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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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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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述情形,若其未得同意或授權,即私自盜用存摺印鑑製作取款憑條,並持以提領存款者,此部分可能已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相關罪責,就此您可提出刑事告訴,若經確認該取款憑條確屬偽造者,則可針對此部分存款請求行為人返還,同時就該存款之返還請求權(債權)則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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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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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您哥哥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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