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職勞動契約疑問
- 冰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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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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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最近我因為找到新工作要離職,可是公司跟我說當初進來的時候有簽訂一份勞動契約上面明定離職需要一個月前預告,而不准我在月底離職。可是我是今年1/13進公司扣掉試用期3個月,正式員工資歷才1個半月,這樣我還是要依照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走嗎?我有上網搜尋勞基法以及很多網路資訊的說明,很多都是寫這份勞動契約因為抵制勞基法所以是無效的,可是公司當時給我們簽勞動契約時有提到基本上都跟勞基法差不多,只是後面附加一條"個人行為致使公司損失者需賠償100萬元",我想請問我離職的這個動作,導致公司找不到人承接業務的話會用這一條附加條件來找我麻煩嗎?附加ㄧ提,當初在簽訂契約時只有公司一份,我自己本身公司並沒有影本給我留存。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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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的約定,顯然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所以公司若依約請求時,您當可以予以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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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公司找您麻煩,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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