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縣政府要求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
此土地民國四十多年我們即居住。民國五十多年曾繳納房屋稅。但不知要登記,故由縣政府五十多年登記到。
另一問題是該土地為婆婆的名字,並沒有繼承給我。
婆婆於民國八十多年過世,她的後代也多過世,或已遷出。
正好我的戶籍在此土地上,因此收到補償金的單子數十萬,我並無能力繳納。請問我該怎麼辦?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檢附並未使用該土地證據,或是檢附真正使用人之資料,呈報給縣政府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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