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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未依照約定給付和解金

  • Ela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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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8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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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我還有些問題想請教,
    如果聲請強制執行是直接走進法院大門,然後填寫資料嗎?
    有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我的案子是在宜蘭出庭的,但我人是住在台北,在台北法院可以嗎?
    另一方面我也在擔心是否被告沒有我的聯絡方式,因而沒有匯款,
    所以我可以請警察打電話詢問嗎?
    因為我實在覺得直接跟他連絡不是很恰當,也沒有保障...
    被告目前也有其他案子在身上,法官庭上有說,如果他被收押,那就不可能匯款...可是這些狀況我該從何得知?
    然後如果跟法官報告,又是要怎麼報告呢?

  • 王友正 (王友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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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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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37號
  • 您好:聲請強制執行的方式是將您的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法院調解和解筆錄等)附在聲請強制執行的書狀中,然後遞狀到法院的執行處,之後執行處會發給您執行命令,您就可以依該執行命令去對對方的財產執行。這部分不需要匯款,您可以直接從對方的銀行帳戶扣錢,或是拍賣對方的動產動產,視情況而定。對方不主動履行的部分您再跟刑事的法官陳報,請法官予以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