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雙方都已談過,都已要和解
對方是騎機車橫越黃色中線要到對向車道去(從我右前方斜切到我左前方)
為了閃他,我直行車往左騎撞到他,有煞車所以並未飛出去(原地倒下,在我這個車道)
對方的傷勢比較嚴重,但我方也是有受傷,只是較輕微
對方目前開出的賠償金額過高,醫院那邊開出的是兩個月休養的證明
但對方討三個月沒辦法工作的金額
我有先問過一些朋友還在念法律的同學,他們是說這樣可以告對方
請問如果走上法院一途,可能會有哪些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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