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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為銀行保證人

  • Chl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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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1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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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先生在民國86年 當他老闆的銀行貸款的保證人。結果今天收到法院民事令,因貸款的老闆積欠82萬跑路沒繳錢,現在要求我先生未來的1/3薪資所得及扣押銀行證卷償還。 請問: 1. 此案到現在17年才通知未繳錢,這樣我有必要理會嗎? 2. 問過法院此可申請閱卷及拒絕支付,程序很困難嗎?該如何進行? 懇請解惑,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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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1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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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若您所謂民事令是指支付命令,則務必要在20日內提出異議,程序並不複雜;另外,時效不是從借款時起算,而是從應還錢時才起算,且您若都不理會,等於是不提時效抗辯,則即使時效已消滅法院還是會判您需還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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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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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所述情形應是收到法院民事執行處扣押薪資銀行證券(?)的執行命令,後續建議債務人儘速聯繫法院辦理閱卷事宜,釐清債權憑證內容及相關債權詳情,俾確認其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等情形以進行抗辯。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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