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一件急事,這幾天家人收到台中管區警察說需要出庭,說我有一張傳票未到,(正確程序應該會收到紙本傳票對嗎?)傳本人去當證人的,但沒有說明啥案件,家人也留了手機給警方會在通知,但當中有疑問的是:
1.程序沒有問題嗎??2.檢察官可能不直接寄到通訊地址聯絡嗎,而寄到警局來通知嗎?3.出庭作證當天還必須先到分局報到,但證人不都是直接出庭嗎?為何還要先到警局報到呢?很害怕,請懂律師幫忙解答,謝謝大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是由警方傳喚您去當證人而非檢察官,您可以要求警方出具書面給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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