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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危機.

  • Mr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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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8 23:14 
  • 文章人氣:731
  • 個人積分:10
  • 你好 我弟弟是一家便利店的大夜班(18歲)沒前科

    有一天店長質問他金庫少了錢,問他是不是他拿的

    店長也沒提說什麼實質的證據,後來說攝影機有錄

    像,店長沒給我朋友看過,假如他真的有偷拿,法

    官會如何判定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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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8 23:27 
  • 文章人氣: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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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確實有錄影機拍攝到弟弟之竊取畫面,建議趕快與老闆和解,若否,則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竊盜罪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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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8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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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真有拿店裡之金錢,可能涉及刑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及背信罪,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Mr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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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9 00:44 
  • 文章人氣: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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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要私下要和解需要注意什麼

    和解書該如何寫?

    路還這麼長不想看到弟弟這麼年輕就斷送他的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