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起訴處分約兩個月,超過七日才發見檢察官將被告搞錯,此不起訴書有兩罪一為個資法,另一為妨害名譽,開偵查庭時有向檢察官表示妨害名譽為另一人所為但卻未見分案處理,然後證人又偽證(有錄影及錄音可證),之前提供的錄影與錄音又有發現新的事證,試問我可請求撤回不起訴處分嗎?請律師留LINE給我,我將傳送相關說明商討後續處理方式.
兩個被告不一定要設兩個案號,
既然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已經沒有救濟空間
可是被告的姓名也是搞錯, 這樣也可以嗎?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兩個被告不一定要設兩個案號, 既然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已經沒有救濟 ... (恕刪)
既然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已經沒有救濟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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