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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學校這樣涉嫌侵占嗎?

  • 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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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09 11:25 最後編輯日期:103-07-0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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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

    上禮拜在學校路上撿到錢,

    拿去生輔組失物招領,

    最近突然想到這件事,
    於是跑去問有無人領回,
    如果沒人認領的話什麼時候可以自己拿走,
    結果學校拿出校規:
    ※※※※※※※※※※※※※※※※※※※※※
    第五條 拾得人如將遺失物交由本校處理,經生輔組公告招領六個月
    後仍無人領回,則由生輔組於每年二月列冊,並經簽陳核可
    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 失 金 ( 含 金 飾 ) 交 由 福 委 會 處 理 , 作 為 教 職 員 工 福 利
    使用。
    二、書籍交由圖書館統一運用。
    三、「適合義賣之物品」由福委會義賣之。
    四、「不適合義賣之物品」則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
    ※※※※※※※※※※※※※※※※※※※※※※※※※※※※※
    員工理直氣壯的說,若無人認領
    會依照第一條作為教職員工福利基金,
    我這裡有些疑惑,
    我去查了民法803條跟807條,
    撿到遺失物交給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不管公告多久或如何,
    最後如果沒人認領,都是會交拾取人,

    之後我也去查了台大、清大、交大、政大、東吳等學校校規,

    校規對於遺失物的處理皆與民法807與803條雷同,

    只有我們學校有這種規定。

    請問學校有權力將遺失物自行處理並且當作自己的福利基金?(自肥)

    雖然說大學有自治權限,但是這並不包含在內吧

    況且校規頂多就是行政命令,再怎麼樣位階也比民法

    如相牴觸應該那條校規要自動失效吧

    請問各位律師

    學校這樣是否涉嫌侵占罪?(意圖將遺失物占為己有)

    拾取人是否可依據民法803跟807條作為向學校要回遺失物並送交警察機關的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