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學校這樣涉嫌侵占嗎?

- 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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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09 11:25 最後編輯日期:103-07-0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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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
上禮拜在學校路上撿到錢,
拿去生輔組失物招領,
最近突然想到這件事,
於是跑去問有無人領回,
如果沒人認領的話什麼時候可以自己拿走,
結果學校拿出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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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拾得人如將遺失物交由本校處理,經生輔組公告招領六個月
後仍無人領回,則由生輔組於每年二月列冊,並經簽陳核可
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 失 金 ( 含 金 飾 ) 交 由 福 委 會 處 理 , 作 為 教 職 員 工 福 利
使用。
二、書籍交由圖書館統一運用。
三、「適合義賣之物品」由福委會義賣之。
四、「不適合義賣之物品」則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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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理直氣壯的說,若無人認領
會依照第一條作為教職員工福利基金,
我這裡有些疑惑,
我去查了民法803條跟807條,
撿到遺失物交給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不管公告多久或如何,
最後如果沒人認領,都是會交拾取人,之後我也去查了台大、清大、交大、政大、東吳等學校校規,
只有我們學校有這種規定。
請問學校有權力將遺失物自行處理並且當作自己的福利基金?(自肥)
雖然說大學有自治權限,但是這並不包含在內吧
況且校規頂多就是行政命令,再怎麼樣位階也比民法低
如相牴觸應該那條校規要自動失效吧
請問各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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