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拍不足

- 黃中信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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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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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您的房子在16年前被法拍,而民法上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通常債權人會一直去做中斷時效的動作,例如換發債權憑證,而讓時效一直重新起算15年。所以,在正常情形下,債權人是不會讓債務人有主張時效消滅(拒絕還錢)的機會。也就是說,您法拍償還後之不足額,債權仍然存在,且一直計算利息。在未完全清償之前,您仍是債務人,債權人可以隨時就您所有(名下)的財產強制執行。因此,一旦媽媽將房屋贈與到您名下,這房子就很可能遭受強制執行拍賣。
A2您可以親自帶身份證件到當初執行拍賣您房屋的法院-民事執行處(即被拍賣的房子所在地法院),查詢您掛在法院中的案子,並申請閱覽相關卷宗,即可得知相關債權人及債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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