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決僱傭關係存在,公司必需給付99/11/16到復職前一日之薪資及加計5%利息...已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要求安排回去上班,公司不通知反而以之前解僱的理由再次要求協商...如今想先強制執行,已至國稅局查詢財產及收入,請問我可以強制執行申請狀上之執行標的寫3-4家銀行嗎?還是只能寫一家?執行內容可以要求薪資+利息及執行費和查詢資產及收入之500元查詢費嗎?
Q我可以強制執行申請狀上之執行標的寫3-4家銀行嗎?還是只能寫一家?
A可以寫您查到的所有銀行家數。
Q執行內容可以要求薪資+利息及執行費和查詢資產及收入之500元查詢費嗎?
A薪資、利息、執行費︰可以。(請上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狀(一般))。查詢之500元費用︰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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