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想請問一對夫妻自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男方在離婚協議書上面加了一條『女方不得未經過男方允許私自見小孩』,而女方認為這條協議的意思是說只要男方答應就能見小孩,所以女方就默認這條協議。之後女方找假日之時想去探視小孩,屢屢遭到男方的拒絕或不接電話。在這想請問律師,女方有甚麼辦法能夠擁有基本探視孩子的權力,而讓男方無法逃避女方的詢問孩子的探視?
您的問題,應可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由法院重新酌定監護,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若有任何法律問題,可逕本所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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