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1."甲乙兩人共同持分之土地"被徵收,"甲"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廢止徵收,或依照土地法(都市計畫法)申請原價購回,若行政處份核准或是行政訴訟勝訴,則該筆土地是整筆廢止徵收,或僅有甲申請的持分廢止徵收.
2.若乙,已申請過廢止徵收但遭駁回,後續無繼續申請,訴願...,已喪失請求權,但日後,甲申請或經訴訟成功廢止徵收,則該土地僅有甲的持分廢止徵收,或是甲乙共同持分整筆土地都廢止徵收.
請教法律專家釋惑,謝謝
您好!廢止徵收是因認為該土地已無徵收之必要,因此會將整筆土地全部廢止,不會只廢止某共有人的持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廢止徵收是因認為該土地已無徵收之必要,因此會將整筆土地全部廢止,不會只廢止某共有人的持分 ... (恕刪) 沈律師您好,就算我之前申請被駁回,超過行政救濟時效,並會不影響另依持分人的請求權利? 另依持分人仍可聲請廢止徵收或原價購回,並如果申請獲准獲or勝訴(不論是以土地法,都市計劃法或土地徵收條例和樣式勝訴)我的部分仍然是可以原價購回是嗎?
您好!廢止徵收是因認為該土地已無徵收之必要,因此會將整筆土地全部廢止,不會只廢止某共有人的持分 ... (恕刪)
沈律師您好,就算我之前申請被駁回,超過行政救濟時效,並會不影響另依持分人的請求權利?
另依持分人仍可聲請廢止徵收或原價購回,並如果申請獲准獲or勝訴(不論是以土地法,都市計劃法或土地徵收條例和樣式勝訴)我的部分仍然是可以原價購回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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