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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血緣關係收養問題

  • 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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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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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的小孩生了一位小孩,因無力扶養,得知我夫妻兩無子女且經濟能力尚可,可以給小孩更好的成長環境,故願意出養!!!
    請教律師:有關現行法律規定是否一定要經由主管機關認可團體實施仲介輔導(兒福團體說要上相關課程並收取課程費用),還是僅需至法院填具收養申請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經法院委託相關社福人員實施收養家庭訪視後,依據結果判決呢?
    是否有律師可以針對這樣的情形協助收養?收費為何?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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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9 22:23 最後編輯日期:103-07-29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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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後,未有親屬關係之收出養,均須先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及評估,並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不能私下約定收出養。且若沒有收出養評估報告者,法院將不會受理認可收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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