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之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yahoo及露天刊登違規的商品,因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8條開罰6萬,也繳完款了。但後來衛生局的人又來了說要再罰一次,因為同時間不同賣場刊登,算不同案件,沒賺到錢就繳了共12萬,請問這樣罰款都無誤嗎?最近看到罪不二罰,這樣情況可以適用嗎?已繳完的罰款還可以討回來嗎?感謝回答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開罰刊登廣告的行為,則確實是兩個行為無誤。
2、但是還是可以嘗試主張行為輕微,請求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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