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去年9月份與鄰居互告毀名譽。
對方在鄰居面前辱罵我的家人『卑鄙、無恥、下流、骯髒、窩齪、喪心病狂…』等。還罵我媽和我ㄚ公亂倫才會生出我們這些變態孫子~等。
原本我們在調查庭時已講好調件和解,雙方捐款至公益團體及雙方當庭寫了道歉啟示,也當庭簽了撤銷告訴,
但幾天後又接到傳票說要重新確認調解內容,再次開庭時原來是對方反悔內容,要把我捐的錢改賠償她,但我不同意。
我想請問,已確認好的內容,雙方也都簽撤告了,還可以這樣反悔的嗎?
我有問法官可以這樣出爾反爾嗎?法官說因沒當庭生效,要等我們捐完款才生效…
現在撤銷告訴狀被法官放在證據夾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