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夫向我追討扶養費問題

- C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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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02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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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教 * 93年於離婚協議書面上載明,女兒扶養費的部份如下, 女方我願意負擔部份女兒就學學校之學費,可依我的經濟狀況而定。 男方願意負擔女兒的教養費 實際上在女兒國中以前,我並未有實質負擔學費,但每次與女兒會面一些生活所需的用品與零用錢及學校用雜項費用(例如報名費),都是由我來支付。在女兒國中時期,有付過幾期的補習費用,現今也是會面時會幫女兒添購生活所需。 雖未有明確的定期定額,但我也因我的能力去照顧女兒了 以上的情形是否已構成未屢行協議書? 而對方也並未屢行協議書上的探視方式。 男方可藉此與我追討過往女兒的扶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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