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你好
本人當年當時是主委.基地台簽約是經過管委會其他委員一致同意,也經過住戶大會同意裝設,所以立約人由我簽名,只因為事過2年我已不再擔任主委也非委員會一員,有住戶們(陸陸續續有新的區分所有權人入住)反映基地台不要再續約(還有一年多),現在的管委會突然就公布當時的合約書內容(可能是證明到期日未到),可是要公布也沒問過我,再者要證明也不需要把合約書內容公布出來吧,上面還有我的全名,給我的感覺好像是說當時是我簽名的,跟現在的管委會無關!
請問管委會的動作有觸及到什麼罰則嗎?例如個資法或秘密罪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