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事故發生後,已於8月初在法院內的協調會上已完成協調並合解,今日也收到法院寄來的合解書(公文上寫:調解程序筆錄),因8月底有一個續審庭,請問~收到合解書後,續審庭還需要去嗎?
另外,對方有告我過失傷害(在地檢署),這部份是由我這去通知已合解嗎?還是都不用?
謝謝。
1.建議您續審庭提出陳報狀,告訴法院雙方已和解
2.刑事庭部分仍應到場,並將和解書及法院文件呈給檢察官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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