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之母,於上個月用遊覽車並以負責人之名義與銀行貸款,目前剛繳第一期期金,可公司因營運上資金流動出現問題,故之後有可能會有跳票(以支票付款)之問題產生,有人說會有詐騙及背信的刑事責任,這是真的嗎?還有沒有解決的可能呢??另外,若股東董事及監察人已寄出辭職信與拋棄股份聲明書(均以存證信函之方式),這樣他們是否還有責任呢?
所以只要公司未完成此變更動作,就表示事情未完成嗎? 那同一動產可以貸款兩次嗎?是在不同家銀行,也不同時間。 另外不曉得在台南地區,您是否有較為推薦的律師?
因為公司所在地在台南,想說這樣會比較方便,無論是要討論事情或者補充資料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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