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想請問一下,我先前在一家公司任職,期間幫公司研發著作一套教材,並在民國87年正式出版發行,該出版物在版權頁上也將我列為著作人(著作人連我共有兩位),此套著作並曾獲得文建會主辦的“好書大家讀“獎項,我也因為是著作人而獲?。
後來在民國93年因故離開該公司,但是最近聽友人說,該公司後來的幾刷出版,就已經將我從著作人中拿掉,不知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已經有侵害到我的著作人格權?
依您所述,您是該著作的著作人,應享有著作人格權,您的前公司僅是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該公司再出版您的著作仍應將您名字列出才合法,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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