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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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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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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彰化矽品工作

    請問如果我的事假.病假.特休都請完,

    再請就曠職,這樣可以用留職停薪一天,還是只能曠職論?

    想調養身體一至三個月,可能到年底,能申請留職停薪嗎?

    如果復職,雇主是否能拒絕?

    隔年的假又如何算?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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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3 11:47 最後編輯日期:103-08-23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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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病假的部分,倘若都已經請玩了,可以聲請留職停薪,最長可以請一年,公司不得拒絕,但是公司還是可以要求您提出相關的證明。

    2、倘若公司違法扣薪或解雇,則可以依法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3、事假、特休、未住院病假都是1年計,住院的病假則是2年計。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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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3 12:06 最後編輯日期:103-08-23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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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原則上如曹大律師所述,但應係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而非離職停薪(應係筆誤),請您注意勿向公司表達錯誤以致影響您的權益。

    以下提供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內容,您應該就會比較瞭解:

    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
     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
     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
     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
      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