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要找何處的單位來拆除處理呢?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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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5 22:28 最後編輯日期:103-08-25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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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該公有建物是房屋或其他相當於房屋之建築物且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而你們當時知道越界又未提出異議,則不得請求該公有建物之主管機關移去或變更房屋,而只能請求相當於地租之償金,並可請求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反之,如果不是房屋或其他相當於房屋之建築物、或可證明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則你們可請求對方移去或變更。
程序上可先與主管機關協商處理,如協議不成再向民事法院庭提出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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